市民政局兜牢民生保障底线让困难群众弱有所扶
今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实现之年、“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脱贫攻坚决战决胜之年。我市的社会救助工作以实现困难群众弱有所扶为目标,积极构建以“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为重点的社会救助体系,着力完善救助政策、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能力,不断增强困难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
实施困难群体社会救助全覆盖。完善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相关职能部门在社会救助中的作用,确保社会救助工作各项流程高效顺畅。全市形成以低保、特困等基本生活救助为基础,教育、医疗、住房、就业、司法、康复等专项救助为支撑,受灾人员、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临时救助等急难救助为辅助,以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切实编密织牢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网。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措施,落实落细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纳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范围。截止到8月底,全市累计保障城乡低保对象42.33万人次,支出资金1.97亿元;保障特困供养人员5992人,累计支出资金4071万元。
提高救助标准兜牢民生保障。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抓实抓细社会救助在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自7月1日起对我市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标准再提高。启动价格临时补贴机制,在保障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基础上,自今年3月起,将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覆盖范围,3至6月价格临时补贴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今年以来,已连续8个月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人均发放价格临时补贴427元,确保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
强化社会救助制度有效衔接。加强基本生活救助、专项救助、急难救助等各项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建立健全申请对象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居住条件、财产情况、支出情况等综合指标体系,合理评估救助需求,精准确定救助方式,科学制定救助标准,确保救助范围、救助水平、救助内容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推动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政策双向衔接。加强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救助的有效衔接,鼓励引导商业保险、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有序、高效参与社会救助,拓宽救助渠道。
完善认定办法做到有法可依。市民政局制定出台了《淮北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办法(试行)》。《办法》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认定的具体指导标准,完善低保家庭贫困状况评估指标体系。坚持定性定量相结合,统筹考虑家庭成员收入、财产、刚性支出等情况,综合评估认定家庭实际贫困状况,精准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规范评估认定指标的使用方式、条件,增强评估认定工作的可操作性,方便基层经办人员操作执行。加大对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人群救助力度,及时将符合条件人口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确保“应保尽保、应兜尽兜”。
强化社会救助能力建设
构建社会救助工作网络。三区一县辖区内镇(街道)全面建立社会救助“一窗受理、协同办理”综合服务工作平台,负责各类社会救助事项。健全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充分发挥镇(街道)民政干部、包保干部、村(社区)等人员的作用,对困难群众加强排查,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及时实施救助或转介相应的社会救助部门。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政策措施,制定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清单,规范购买流程,加强监督评估。
提高社会救助服务效能。深入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在全省率先完成100%县(区)将低保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下放至镇(街道),优化审批流程,简化证明材料,完善社会救助服务机制,提高社会救助服务效能。
加快推进智慧救助建设。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提升市、县(区)、镇(街道)协同办公效率,提高社会救助精准度;积极探索数据共享模式,实现社会救助相关数据的共同维护和利用,深入推进“互联网+”,全面应用智慧救助平台,开展社会救助业务申请、受理等工作,实现“让群众少跑腿,让信息多走路”,提高社会救助工作效率。
推进社会救助综合改革创新
创新临时救助制度。各县(区)进一步发挥村(社区)民政专干、监督员等贴近群众的优势,及时排查和报告困难群众出现的急难事件。全面落实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下放小额临时救助审批权限,进一步提高急难人员的救助效率。采取先行救助、一事一议方式加大救助力度。截止到8月底,全市临时救助829人次,支出救助资金223.3万元。
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创新试点工作。全面实现城乡低保无纸化办公,证件直接拍照上传,减少纸质复印材料的留存。使用手机终端入户核查拍照上传。规范保存电子档案;对重病、重残等明显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简化审核审批程序,缩短办结时间。城乡低保民主评议不再作为低保审批前置条件;试点量化收入核算。探索刚性支出的具体内容,细化收支相抵的具体办法,适度扩大保障覆盖面;按照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办法进一步优化赡养费测算办法,按照赡养义务人家庭状况予以量化,及城乡低保家庭就业人员收入豁免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