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15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165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是指从我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留存市级,专项用于市本级和支持县区社会福利公益事业发展的资金(以下简称公益金)。
第三条 公益金的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统筹兼顾,形成合力。秉承“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宗旨,根据预算管理规定,坚持公益金按先预算后支出的原则使用,进一步强化公益金与公共财政预算统筹管理,形成资金使用合力。
――加强管理,优化服务。通过强化市、县(区)公益金“管”的能力,提升各级“服”的水平,突出需求导向,坚持“政府端菜”和“群众点菜”双向发力;突出便民导向,坚持精简办理绘出流程“捷径”。
――权责明确,分级管理。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改革方向,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支持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实行归口管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公平公正,精准施策。坚持服务规范,突出公开导向,确保资金使用全过程公开,提高政策执行的可操作性,注重政策对象的精准性,强化政策实施的效益性,突出公益金扶持重点分类施策和精准帮扶,全面提升公益金管理水平。
第四条 公益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由市民政部门按照市级部门预算编制规定程序,依据全市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公益金收支预算草案。支出预算项目包括市本级实施的项目支出(需明确到具体项目和金额)、支持县(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及民生项目等补助支出。
第五条 市民政局编制公益金收支预算草案,充分考虑公益金本年度收入,上年度结余等。市财政局根据预算年度公益金筹集数额,结合本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需要,在部门预算中核定公益金支出预算。
第六条 市本级新增实施项目需通过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必要时经第三方评估、预算评审论证等方式科学论证。凡未经以上程序的新增支出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资金。年度执行中原则上不得新增安排支出项目。
第七条 补助县(区)的公益金按照民政基本公共服务、重点业务、综合财力、预算绩效等因素法,公式化分配。主要因素如下:
(一)民政基本公共服务主要包括社会福利、社区服务、优抚事业、救灾救济、社会事务等基本公共服务因素。
(二)重点业务主要包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社区建设等因素。
(三)预算绩效主要包括公益金预算执行分析、执行进度、项目绩效等因素。
具体方案由市民政局商市财政局在分配年度公益金时研究确定。
第八条 公益金年度预算应细化编制,按功能分类编列到项。公益金预算经人大批复后,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按预算管理规定,及时将公益金指标下达到各县(区)财政、民政部门以及市本级项目使用单位。
第九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积极优化资金配置,按照预算一个“盘子”、收入一个“笼子”、支出一个“口子”原则,结合预算管理要求和本地社会福利事业发展需求,完善预算管理,加强资金统筹使用,推进各项社会福利事业发展。
第十条 公益金主要用于以下支出范围:
(一)社会福利基本设施建设项目;
(二)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困境儿童、优抚对象、流浪乞讨、五保对象等特殊群体服务的社会福利服务项目;
(三)符合宗旨的培训、科技和标准化建设、信息化建设、课题研究、第三方评估等能力建设项目;
(四)符合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项目。
第十一条 公益金使用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财务规章制度、公益金管理有关规定支出资金,不得挤占、挪用和超范围支出,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二)违规发放工资、奖金、津补贴等人员支出;
(三)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四)其他超过项目批复之外的用途。
第十二条 各县(区)民政、财政部门使用公益金时,应围绕“全程留痕、全程公示、全程监督”的要求,建立健全资金申报审核审批机制。
(一)各县(区)民政、财政部门通过部门网站、政务微信等媒体发布年度公益金使用申报公告,明确公益金使用申报时间、申报范围、申报条件、申报要求、申报材料、补助标准等,确保申报工作有序进行。
(二)各县(区)民政、财政部门建立信息联审机制,对申报公益金项目单位进行联审比对,确保申报项目符合公益金支持方向和使用规定,杜绝多头、虚假、违规申报等现象。鼓励和支持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择优确定补助对象。
(三)各县(区)民政部门对确定的补助项目单位、项目内容、补助金额、使用方向、受益范围、管护责任等重要信息,通过部门网站、政务微信等渠道公示。分配到镇村的公益金要实行县(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公示制度,县(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同步公开资金制度、分配结果等信息,做到“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广泛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 社会福利服务项目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等,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以显著方式标明资助标识。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项目单位应当在主体建筑物或设施设备的显著位置设立或铭刻标注“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 的永久性标识。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培训类项目,应当在项目培训通知、培训课件及培训现场等显著位置标注或悬挂“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标识。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的服务类项目,应当在服务过程中通过小旗或佩戴胸牌等形式向受助对象展示“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标识。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的社会公益活动等其他项目,项目单位应当选择合适方式设立资助标识。各县区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社会公告公益金管理使用情况。
(四)各县(区)民政部门按照“全程留痕”的要求,健全项目申报审核台账管理,清晰记录所有流程的审核负责人、审核经办人的审核意见。建立项目实施基础台账,全程记录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台账原则上长期归档保存,以备核查。
(五)各县(区)民政、财政部门在收到市级福彩公益金后30日内,将使用方案和绩效目标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公益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的,要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对辅助工作、技术服务涉及委托事项的,要依法依规签订委托协议。项目单位要强化合同管理,加强对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合同、委托协议的审核以及成果验收管理,必要时可通过聘请法律专业人士等方式审核合同文本,降低合同风险,确保资金使用安全。使用公益金形成的资产要按国家有关要求进行登记管理。
第十四条 公益金使用过程中,对存在虚报、套取、私分、挪用、违规使用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第十五条 各县(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对项目实施绩效目标管理,将绩效管理覆盖公益金所有补助项目。按照“花钱要有效,无效必问责”原则,明确公益金使用目标任务、时间节点等。
第十六条 根据“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公益金绩效评价体系。县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制定具体的绩效评价办法或实施细则,完善第三方绩效评价机制,引入社会力量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各县(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充分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对评价发现管理制度不健全、无责任落实机制、无项目资金支出台帐等问题的,采取暂缓拨付资金、减少预算安排、撤销调整项目方式,促进公益金高效使用。
第十八条 各县(区)要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力度,对重点项目实行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查处结果。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将适时对各县(区)公益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检查结果和评价情况将作为下一年度市级补助县(区)的重要因素。
第十九条 每个年度结束后,各县级民政、财政部门应自行或通过委托第三方对本级和所辖镇(街道)年度公益金补助项目、审核审批、公开公示、台账建立、项目运行、效益发挥、存在问题等进行全方位绩效评价,次年3月底前以县(区)为单位将公益金使用情况和绩效评价报告报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