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民生工程政策解读:困难人员救助暨困难职工帮扶
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供养及运行维护、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残疾人生活和护理补贴、城乡医疗救助、困难职工帮扶,为特殊困难群体提供基本权益保障。
(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目标任务】农村低保保障人数不低于34018人。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将农村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做到应保尽保。健全低保标准制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进城乡低保制度统筹发展。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及服务机构运行维护
【目标任务】失能半失能特困供养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55%。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保障特困供养对象5830人,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确定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不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推进签订委托照料协议,落实走访照料责任。通过购买住院护理保险等方式,提升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水平。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的运行维护管理,基本清除机构安全隐患,逐步提高供养水平,不断增强特困供养对象获得感、幸福感。
(三)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目标任务】完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416名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权益,按照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人每月不低于1050元,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450元的标准,不断提升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实现“动态管理、应保尽保”目标,其中濉溪县208名、相山区45名、杜集区78名、烈山区53名。
(四)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
【目标任务】为生活无着流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疾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对流浪未成年人提供特殊优先保护及教育矫治等专业服务,确保其健康成长,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应救尽救。协助受助人员及时返乡,帮助走失人员返回家庭,妥善安置返乡受助人员。为陷入监护困境的未成年人提供社会保护服务,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服务。
(五)困难残疾人生活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目标任务】对符合政策规定的14720名困难残疾人给予生活补贴,其中,一、二级10302名残疾人,三、四级4418名残疾人,补助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800元、400元。对24909名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给予护理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实行动态管理,应补尽补。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联 系 人:赵 朋
联系电话:3040503
(六)城乡医疗救助
【目标任务】资助困难群众参保全覆盖,稳定实现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脱贫人口(不含稳定脱贫人口)等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应救尽救,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为目标,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
联 系 人:陈胜利
联系电话:3060916
(七)困难职工帮扶
【目标任务】实现符合困难职工建档标准的困难职工建档和帮扶全覆盖。为困难职工提供生活救助100户,缓解困难职工生活困难;为困难职工子女提供助学救助50人,解决困难职工子女上学困难;为符合条件的患病职工家庭提供医疗救助15户,缓解困难职工就医困难,使困难职工家庭解困脱困,不断增强困难职工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责任单位:市总工会
联 系 人:杨梦琦
联系电话:3028003
资金筹措
(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扣除上级补助的差额部分,应全额列入县、区财政预算。年度实施中不足部分,由县区承担。市对县不承担配套资金。
(二)特困人员供养及机构运行维护。一是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市级以上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县、区财政承担。二是五保机构运行维护。所需资金扣除省级补助后不足部分,由县、区统筹安排。
(三)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集中供养人员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1550 元,其中:中央补助5400元、省级补助1000元,其余由市、县、区财政承担;散居供养人员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1100元,其中:中央补助5400元、省级补助1000元,其余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承担。
(四)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所需资金扣除省级补助后不足部分,由县、区财政分担。因不可预见因素导致资金缺口时,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追加预算予以解决。
(五)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年补贴标准分别为:一、二级800元,三、四级40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县财政按6∶4比例分担,其中:市辖区扣除省级补助后,市与区按6:4比例分担,市对县不承担配套资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需要长期照护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为每人每月60元,所需资金由县区承担。
(六)城乡医疗救助。市对区按上年度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总额15%安排。上级补助不足部分由县、区财政承担,以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
(七)困难职工帮扶。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20〕13号)有关资金发放标准规定,确定帮扶标准,足额保障困难职工家庭生活水平达到低保标准以上。
1.生活救助。根据困难职工家庭致困原因和收支情况,按照生活水平达到低保标准以上确定帮扶标准,每户每年不得超过我市低保标准年度总和。
2.子女助学。救助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子女,每生每年不超过10个月我市低保标准。
3.医疗救助。按照不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职工互助保障支付金额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合规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确定帮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