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解读
一、什么是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答:我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持有我省户籍地常住农业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统称为家庭经济状况)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给予差额补助的救助制度。
二、家庭经济状况的含义指什么?
答:家庭经济状况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收入和家庭财产。其中,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包括:(一)配偶;(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二)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三)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三、如何把握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答:家庭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一)工资性收入。(二)家庭经营净(纯)收入。(三)财产性收入。(四)转移性收入。(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一)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三)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四)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五)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六)政府下拨的救灾、扶贫、移民扶持款物;(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八)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因病享受的医疗救助费;(九)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十)政府给予的良种补贴以及其他强农惠农资金;(十一)见义勇为奖励资金;(十二)“十二五”期间内城乡居民社会基础养老金;(十三)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不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家庭财产主要包括:(一)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
(二)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三)房屋;(四)债权;(五)其他财产。
四、乡镇(街道)怎么确定家庭经济状况?
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与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税务、金融、工商等部门和机构,对低保申请家庭的户籍、车辆、住房、社会保险、养老金、存款、证券、个体经营、纳税、住房公积金等信息进行核对,并根据信息核对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五、我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怎么确定?
答:具体标准由市、县(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及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十二五”期间内农村低保标准按每年不低于10%递增。
六、我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审批程序有哪些?
答:1.个人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可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及其相关委托书、授权书。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在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的协助下对低保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3.民主评议。入户调查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村(居)民代表或者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评人员的三分之二,并有所有参加评议人员签字确认,评议情况在公示栏公示7天以上且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对评议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低保经办人员及村(居)委干部近亲属申请低保的,必须全部入户调查。并委托乡镇、村委会在公示栏公示7天。对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从批准之月起领取低保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七、农村低保的动态管理机制指什么?
答: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低保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对低保家庭实行分类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低保家庭成员和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进行分类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1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