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北市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的通知
淮民社救〔2013〕59号
关于印发淮北市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
(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
备案制度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民政局:
现将《淮北市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13年4月1日
淮北市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
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
为进一步严肃城乡低保工作纪律,规范申请审核审批程序,提升城乡低保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城乡低保工作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干部及其不符合条件的亲属纳入低保范围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
一、备案的对象
城乡低保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有近亲属关系的,均应按要求进行备案。
“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审批等事项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备案的方式
城乡低保申请人与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主动向乡镇(街道)如实申明,并填写备案登记表。镇(街道)低保工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享受低保待遇的,应主动填写备案表,交县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管理中心备案。县区民政部门低保工作经办人员有近亲属享受低保待遇的,在审批城乡低保过程中,应主动提出回避,并填写备案表交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凡干部亲属申请享受城乡低保,在进行民主评议时,基层干部要进行回避,进行张榜公示时应注明与基层干部的关系。
三、备案的内容
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申请人家庭详细住址、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申请原因、需备案工作人员姓名、与申请人关系、工作单位及职务等。
四、备案表的归档
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的申报、审核、审批材料和备案材料实行单独归类存档。备案登记表一试两份,存入该家庭低保审核审批档案中,由镇(街道)和县区民政部门分别留存。
五、备案工作的实施步骤
(一)政策宣传(4月1日— 4月20日)。市局把此项工作列为年度低保创新工作,将在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上进行广泛宣传。县区民政部门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向镇(街道)进行传达。镇(街道)要把文件下发到辖区内所有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进行宣传。村(居)民委员会要把文件内容向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进行宣传,并把文件在公示栏里进行张贴,切实提高群众知晓率。
(二)自查自纠(4月21日—5月10日)。各级低保经办人员及村(居)民委员会干部应结合文件规定,开展自查自纠,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教育其主动退出低保,并对工作开展中的典型事件进行宣传,促使其他不符合家庭主动退出。
(三)组织检查(5月11日—6月10日)。县区民政部门、镇(街道)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上报的备案家庭进行100%入户调查,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立即清退。
六、工作要求
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切实把备案工作作为维护城乡低保政策严肃性和缓解低保工作信访压力的重要举措,准确把握有关政策规定,确保程序规范,不留死角。要根据实施步骤安排,把集中查处村(居)干部及其不符合条件的亲属受保问题作为典型问题、突出问题和首要问题,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行有针对性的集中整治。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鼓励和引导不符合条件家庭主动退出低保,对存在侥幸心理和拒不备案的干部和家庭,情节较轻的,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今后,凡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申请享受低保的,在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基础上,由镇(街道)统一组织入户调查、审核、登记。县区民政部门要对备案对象逐一核查、严格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人情保”、“关系保”及优亲厚友等问题。
淮北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3年4月2日印发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1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