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民政局政务微博微信管理办法
第二条 政务微博名称是:淮北民政;发布平台是新浪微博。政务微信名称是:淮北民政;发布平台是腾讯微信公众服务号。
第三条 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的运行维护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公开透明、及时快捷”的原则,围绕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养老服务等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权威、准确、及时地发布信息,不断满足社会公众的新期待、新要求。
第四条 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发布的信息包括:
(一)转载党中央、国务院的大政方针,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
(二)工作动态;
(三)有关工作的经验;
(四)对不实报道、谣言及其他不良言论的回应和澄清;
(五)需要发布、回复或转发的其他事项。
下列信息不得发布:
(一)涉密信息、敏感信息、不宜公开的信息;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的信息。
第五条 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日常管理工作,发布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由市民政局委托淮北日报社做好运行维护。
第六条 各科室在工作中形成的信息需要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发布的,由经办人员负责起草微博、微信发布稿,按规定程序审核上报。
第七条 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发布信息,按照信息来源实行分类分级审核:
(一)需要发布的一般信息,由信息提供人员经本科室负责人核稿后送办公室审核;
(二)重要通知通告、权威数据发布等重大信息,须经分管领导审核、报主要领导同意后发布;
(三)领导活动信息由参加活动的牵头科室及时提供,并经参加活动的领导审核同意后发布。
转载党中央、国务院的大政方针,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等信息可不经过上述审核程序。
第八条 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发布信息坚持“涉密不上网,谁提供谁负责”原则,按保密规定执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
第九条 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的回复。
(一)一般性的评论和政策咨询由办公室转相关科室,相关科室在第一时间负责拟定回复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专人及时回复。
(二)重要评论、提问,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相关科室研究提出答复意见,经局领导同意后,由专人及时回复。
(三)发现网民发表的恶意言论,可以不予回应,必要时予以澄清;性质恶劣的可报告局领导予以删除;存在重大社会隐患的,报告局领导后向有关机关反映。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