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实现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提前告知全覆盖
我市对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全面覆盖提前告知社会组织非营利属性。在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首先向发起人、捐资人书面告知登记管理法规政策并要求其签署相关文书。
一是告知提示内容,突出社会组织的非营利属性。非营利性是社会组织的基本特征,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在法律层面明确了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非营利法人类别。《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非营利法人或非营利组织的相关规定,对有关财产权利、财产使用、剩余财产处置等要求予以强调,可以有效避免发起人将成立社会组织当成办企业、捐资人将捐赠资产当作投资取得社会组织“股权”。
二是告知提示的主要对象是发起人和捐资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发起人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对社会组织登记之前的活动负责;捐资人应当无偿为社会组织提供资金支持。重点面向发起人、捐资人进行告知并提示相关行为的法律效果,可以避免其申请登记的盲目性、冲动性。
三是进一步提升登记管理机关政务服务能力。登记管理机关施行事先告知书(示范文本)、捐资承诺书(示范文本),既有利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关于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标准化的要求,也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前置服务、规范审批服务。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1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