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丨《安徽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
为加强收养登记管理,规范收养评估工作,保护被收养儿童合法权益,省民政厅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安徽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收养能力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1.背景依据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关乎民族的延续、事业的传承,必须高度关心重视,全社会都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关爱,让他们都能感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收养直接关系被收养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2020年5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从法律上确立了收养评估制度,进一步夯实了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的职责。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按照《民政部收养评估办法(试行)》(民发〔2020〕14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2.重要原则
一是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各地民政部门和受委托第三方机构及评估人员在工作中要将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体现到收养评估工作的方方面面。二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对收养申请人进行评估的原则,评估人员、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与收养申请人、送养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同时,评估人员应根据了解到的收养申请人的客观情况,运用专业知识做出判断。三是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的原则,民政部门、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以及评估人员在收养评估过程中接触了解到收养申请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只能用于收养评估及收养登记办理,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也不得向外界公开,向其他人员透露。
3.主要特点
《实施办法》共计七章三十条,对收养评估流程、评估内容、评估指标等作了细化规定,使评估流程、评估指标体系更为系统科学、评估打分更具可操作性。重点从六个方面明确评估办法。
(一)明确评估范围。明确中国内地居民在安徽省内收养子女,按照本《实施办法》进行收养评估。收养继子女的除外。
(二)明确评估机构及人员。明确实施评估主体是民政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民政部门牵头组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自行组织评估的,应组建收养评估小组,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需具有评估资质和专业工作人员,双方应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三)明确评估流程及方式。明确网上申请、评估告知、评估授权、实施评估、评估复核并出具报告的流程。评估机构(单位)运用面谈、查阅资料和走访等形式,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主要对收养申请人婚姻状况、健康状况、职业和经济状况、养育安排、住房状况、有无犯罪纪录等相关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四)明确评估内容和指标分值。评估基本项目由收养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收养动机、职业与经济状况、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养育安排、住房状况、品德品行等7项21个指标和申请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对待收养态度、健康状况和品德品行等4个指标共计8项25个指标构成,并明确了分值权重和打分标准;评估加分项目包含3项指标,主要评估收养申请人在收养残疾儿童时,是否具备医疗康复、特殊教育和健康训练等专业知识;评估否决性项目包括收养申请人是否有参加非法组织、邪恶教派和敌视政府行为;买卖、虐待或遗弃未成年人行为;有家庭暴力、不赡养老人、酗酒、赌博、滥用药物等行为;有故意犯罪行为,判处或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被列入失信执行名单等11项指标,任一单项指标不合格,该评估为不合格,取消收养申请资格。以上39项指标均明确了分值权重和打分标准,从而对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作出综合评估。
(五)明确评估后融合情况。经过收养评估被确定为拟收养人的,由收养关系当事人签订委托监护协议,将收养人与被收养人进行融合,融合期不少于30日。融合期满后,评估机构(单位)对收养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与被收养人相处状况、被收养人与收养家庭融合情况进行评估,形成融合期评估意见,收养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融合情况还需征求被收养人意见。收养评估和融合期间不计入收养登记办理期限。
(六)明确监督管理。明确了各地民政部门对收养评估机构有业务指导、管理和监督责任。在办理收养登记过程中,发现疑似被拐情形的,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相关工作。评估机构如有违规收费或者违反评估规程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泄露当事人隐私等情形,收养申请人可以向当地收养登记机关及上级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