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市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
根据民政部、省民政厅统一部署,为进一步规范管理,落实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属性,推动社会服务机构高质量发展,即日起,将对我市社会服务机构开展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
检查时间:即日起至12月底
检查对象:在淮北市、县(区)两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不包括个人、合伙类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已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不纳入本次专项行动范围。
检查内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社会服务机构作为非营利法人中的捐助法人,所有业务活动和财务支出应当以实现公益目的进行,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捐赠人、理事、监事等分配或者变相分配组织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社会服务机构财产。本次专项行动重点对社会服务机构下列违规行为进行监管:
1. 违反开办资金为捐助财产要求,违规向出资人等返还开办资金的;
2. 财务收支未全部纳入本组织法定账簿核算、将本组织财务收支与其他组织收支混管,或者将以本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收入交由其他组织或个人收取的;
3. 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的;
4. 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对投资收益进行核算的;
5. 支出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范围的;
6. 向出资人、举办者、捐赠人、理事、监事等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的;
7. 通过虚增业务活动成本、虚假发放工作人员费用、专家费用等方式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的;
8. 兼职理事、监事参加决策、监督等履职行为时以劳务费、专家费等方式领取报酬的;
9. 假借“公益”、“免费”等名义违规为企业或产品开展宣传、促销等活动的;
10. 将大额财产长期无偿交由或出借给其他组织、个人不收回的;
11. 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时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价格不公允,或者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等信息的;
12. 具有其他违反非营利属性要求的行为。
检查方式:
(一)自查自纠(2022年5月至9月)。各级社会服务机构对照专项整治范围和整治重点,逐条逐项认真细致进行自查。各业务主管单位督促所属社会服务机构认真开展自查整改。各级社会服务机构应于9月底前完成自查整改,涉及履行民主决议程序、收回被侵占财产、股权变更等情形或存在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完成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方案或提出改进措施。整改要求如下:
1. 存在监管任务中第1项违规情形的,应当通过收回被侵占的开办资金等方式整改;
2.存在监管任务中第2-8项违规情形的,应当通过收支如实入账、收回账外资金、收回所得收入、规范支出、收回违规支出等方式整改;
3. 存在监管任务中第9-11项违规情形的,应当通过停止违规活动、消除不良影响、规范关联交易、终止违规关联交易、收回财产或收益等方式整改。
(二)抽查审计(2022年9月至10月)。按照市级不低于4%、县(区)级不低于3%的比例,对各级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抽查审计,抽查重点为医疗、养老机构,抽查名单附后。围绕12项检查内容,实地查阅档案资料,核对年检上报信息;必要情况下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各社会服务机构对检查发现问题要高度重视,召开理事会专题研究整改方案和措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
(三)整改提升(2022年10月至12月)。各社会服务机构应于12月中旬完成整改,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整改报告。对拒不接受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社会服务机构,视其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在下一年度年检中给予年检结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2.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通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通报行业管理部门;3.采取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告;4. 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采取相关联合惩戒措施;5. 对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附件: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2022年抽查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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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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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淮北友好妇产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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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淮北阳光精神病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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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淮北和佳外科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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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淮北市淮海养老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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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淮北市云创企业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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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淮北鸣洋艺术中心 |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1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