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民政局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市民政局保留证明事项清单(2023年版) | ||||
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名称 | 法律法规依据 | 出具单位 |
1 | 撤销中国公民收养登记 | 身份证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 第十二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 公安部门 |
2 | 地名命名、更名、登记审批 | 申请书 |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第三条:“居民地名称”包括城镇、区片、开发区、自然村、片村、农林牧渔点及街、巷、居民区、楼群(含楼、门号码)、建筑物等名称。 第七条:“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或地名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七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全国地名工作规划:审核、承办本辖区地名的命名、更名: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设置地名标志:管理地名档案:完成国家其他地名工作任务。” |
申请人 |
3 |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十五条第一款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 第十四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按照国务院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规章】《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民政部令第16号) 第二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 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 |
4 |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护照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十五条第一款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 第十四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按照国务院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规章】《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民政部令第16号) 第二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 收养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部门 |
5 | 经营性公墓建设审核转报 | 公墓建设方案和墓区规划图 |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225号,2012年11月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申请单位 |
6 | 经营性公墓建设审核转报 | 公墓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225号,2012年11月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申请单位 |
7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章程草案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社会组织 |
8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验资报告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银行 |
9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有领导干部兼职的提供领导干部兼(任)职批文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社会组织 |
10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请书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社会组织 |
11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住所使用权证明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社会组织 |
12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有业务主管单位的)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相关业务主管单位 |
13 |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无业务主管单位的不提供)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相关业务主管单位 |
14 |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申请书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社会组织 |
15 |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 清算审计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 |
16 |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及印章、财务凭证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社会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