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工作的函
淮社管函〔2024〕1号
各市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全市各社会组织:
近年来,在市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社会组织快速发展,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同时也暴露出运行不规范、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明确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职责,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了解社会组织管理体制
社会组织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
行业协会商会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行业管理部门按职能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并履行相关监管责任。
二、明确社会组织监管中职能部门的职责
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指导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负责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组织注销前的清算事宜。
三、掌握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在登记管理中的具体工作内容
(一)负责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把关;
(二)负责社会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受境外捐赠资助、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的管理;
(三)每年组织专项监督抽查,协助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本领域非法社会组织,督促指导内部管理混乱的社会组织进行整改;
(四)负责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
(五)组织指导社会组织注销前的清算事宜,包括资产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并出具资产清算报告。
四、熟悉社会组织日常运行有关规定
社会组织成立时需办理登记手续;成立后每年按有关规定参加年检、根据章程规定开展活动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抽查审计;社会组织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时要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按照章程规定的任期进行换届;终止时要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请各有关市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对社会组织监督管理相关政策的了解,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监管,督查和指导所主管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附件:淮北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须知
2024年1月29日
附件
淮北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须知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社会组织重大事项必须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报告,具体要求如下:
一、下列事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
召开换届会议;社会团体调整负责人、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调整负责人或理事监事;变更登记;举办年会、培训、讲座、联谊交流会、论坛、展览会;发布研究成果、出版会刊;涉外事宜;社会组织党组织成立、换届、变更负责人。
二、下列事项需报备
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开展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大额捐赠;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专项基金。
三、下列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产生矛盾、纠纷,导致本组织工作不能正常开展;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处罚;发生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
四、重大事项报告方式及时间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类的重大事项应当提前30日将相关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报备类重大事项应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书面报告;突发事项需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报告。
五、重大事项未按规定履行报告手续,将视情形受到下列处理:
(一)约谈社会组织负责人;
(二)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三)不向该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不给予资金资助;
(四)不予评奖评优;
(五)通报批评;
(六)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
(七)其他依法依规进行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