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北市民政局有关保密制度通知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淮北市民政局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使用保密管理规定》的呢过已经局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严格对照落实。
2020年8月11日
淮北市民政局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使用
保密管理规定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规范管理本局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的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条例》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自觉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规定,接受保密教育和监督,严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对各种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行为负有制止、举报和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任。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配套设备、设施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存储、处理、传输信息的系统或者网络。
本规定所称信息设备是指计算机及其存储介质、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机、照相机、摄像机等具有信息存储和处理功能的设备。
第三条 建立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的使用保密管理责任制。局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办公室具体负责管理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党和国家对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机关有关保密工作的指示、规定;
(二)制定完善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的使用保密管理制度及工作计划,督促、指导各科室的保密工作;
(三)定期对保密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技术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涉密人员保密知识技能掌握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及时发现和消除泄密隐患,并建立检查记录档案。
第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各科室主要负责人负责本科室的保密工作。涉及多人使用的计算机,应由各科室负责人确定专人管理。
第五条 机要人员负责涉密信息系统的运行管理、安全保密管理。
存有涉密信息的计算机,除应处在采取保密措施的环境中外,还应设置开机密码、屏幕保护、限制文件共享等措施。
第六条 局机关内部网络由局局域网和政务外网构成,局域网与政务外网之间实行物理隔离,机关内部所有办公用台式计算机(简称内网机)按规定接入局局域网。
第七条 任何个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涉密信息系统、设备(包括内网机)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在未采取技术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上的数据复制到涉密信息设备;
(三)在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共用打印机、扫描机等信息设备;
(四)擅自改变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防护措施和卸载涉密计算机上的安全保密防护软件或设备;
(五)在内网机上使用来历不明的软盘、光盘、U盘等拷贝数据和安装程序;
(六)在涉密场所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配备或安装麦克风、摄像头等音频视频输入设备;
(七)在非涉密系统和设备中存储、处理和传输密件;
(八)在未经审批的涉密系统中存储、处理和传输密件;
(九)将涉密信息设备通过普通邮件或其他无保密措施的渠道邮寄、托运。
第八条 需要在内网机上安装应用软件的,必须到办公室登记,由办公室派专人安装。
第九条 内网机上的信息,通过局域网共享文档和光盘拷贝的方式交流。
第十条 需要在内网机与其他网络计算机之间交流的信息,严格按刻录光盘的方式传递,或者使用其他不可再次写入信息的介质传递。
第十一条 存储涉密信息的计算机在维修时,由办公室专人负责并按规定拆除涉密硬盘;报废涉密硬盘按规定处理销毁。
第十二条 对违反规定遗失涉密设备或泄密的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淮北市民政局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
第一条 为强化党政领导干部对保密工作的领导责任,维护党和国家秘密安全,保障党和国家事业顺利进行,保障民政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政领导干部,是指我局担任现职县级领导职务的干部。
第三条 领导干部或分管保密工作责任目标:与各自职责权限相对应,分别对所主管的单位、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保密工作履行领导职责,确保不出现失泄密问题。
第四条 领导干部必须自觉接受保密监督,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下列保密守则:
(一)禁止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二)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三)不擅自安排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留存密级文件、资料;
(四)不得在没有采取保密措施的笔记本或其他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存储、传输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五)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出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
(六)不使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业务传递党和国家秘密;
(七)不向亲友、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管好身边的工作人员、配偶和子女;
(八)不在私人通信、社交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演讲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九)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第五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部门的保密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其职责是:模范遵守保密法规,带头贯彻执行上级保密工作方针政策、指示、决定,关心支持本部门保密工作,积极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全面按时完成保密工作任务。
第六条 分管负责人对所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保密工作承担具体领导责任,实行谁分管谁负责的保密原则,其职责是:提出贯彻执行上级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决定的具体意见和措施,对保密工作进行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人员抓好保密整改工作,定期听取汇报,及时解决保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 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市民政局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履行情况负有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职责。
第八条 领导干部因工作失职,导致所负责工作范围出现失泄密问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淮北市民政局保密工作制度
为加强保密管理工作,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说。
(二)不该问的国家秘密,绝对不问。
(三)不该看的国家秘密,绝对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记录。
(五)不在私人交往中涉及国家秘密。
(六)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和处理国家秘密事项。
(七)不在没有保障的地方存放国家秘密。
(八) 不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政传递国家秘密。
(九)不准擅自复制国家秘密。
(十)不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物品参观、游览和探亲访友。
二、工作人员保密规定
(一)不得在非保密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二)不得擅自或者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复印件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
(三)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四)不得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
(五)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讯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党和国家秘密。
(六)不得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讲话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七)不得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时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确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党和国家秘密的,应当事先报经有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
(八)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局长对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对分管科室及人员的保密工作负责,每一位同志都要对自己从事的工作负保密责任。
(九)坚决同泄密行为作斗争,对已知的窃取或者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三、保密工作会议
(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定期听取保密工作汇报,专题研究保密工作,每年不少于2次。
(二)定期召开保密工作会议,学习保密知识,每年不少于2次。
(三)全体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参加保密工作会议,并认真做好保密工作会议记录。
四、定密规定
(一)定密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二)各科室负责人认为本科室有关业务应列为秘密内容的,应当及时报办公室定密。
(三)办公室应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客观地进行定密,并督促落实保密措施。
(四)定密责任人应当根据民政工作的变化,及时调整或解除本单位产生的秘密文件。
五、涉密文档保密管理
(一)文档人员要模范遵守保密法规和各项保密制度。
(二)不准在文档室会客。
(三)凡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以及按规定不能公开的文件内容,不准以任何方式向外散布。
(四)未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非文档人员不准私自将文件带出文档室。
(五)丢失文件和发生失、泄密事件,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涉密文件传阅
(一)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规定,严格按规定范围进行传阅,不准将文件内容随意泄露给他人,严防失、泄、窃密事件的发生。
(二)文件传阅一律由办公室负责。对领导阅批的文件,应根据批办意见和文件规定及时传阅,特急件当日传完,普通件七日传完。传阅时要本着先急后缓、先主后次的原则,保证办文质量和效率。
(三)传阅文件要严格手续,做到送出有登记,收回要清点,文件不横传。
(四)对领导有批示意见的文件,办文人员要及时催办落实,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向批文领导汇报,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五)阅文人员应当在办公室阅读文件,不得将文件随意带出或乱丢乱放,不准从文件传阅夹中擅自抽走文件或将文件带回家中。
(六)对涉密文件,必须做到阅后及时上橱上锁,确保万无一失。
(七)传阅文件要做到勤传、勤收、勤催办,不拖、不压、不误事。传阅办理完毕后,应分类保管。
七、涉密文件借阅
(一)严格文件借阅手续,建立借阅文件登记簿。借阅文件要履行签字手续,严防丢失。
(二)借阅机密以上文件,需经办公室主任同意。绝密文件只能在办公室阅读,不准携带外出。借阅时间一般不能超过两天,借阅期满,经办人员应当及时催问,以防丢失。
(三)不经批准,借阅人员不能随意摘录和复印文件内文。
(四)借阅人员必须爱护文件,不准在文件上随意涂改、勾划。损坏,凡造成文件损坏、丢失者,按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八、上网信息审查
(一)网络管理员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时,应当认真审查信息内容,确保信息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经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阅后方可发布。
(二)不得利用网络传输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利用网络传输涉密信息而导致发生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
(一)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提高保密意识和保密技能。
(二)涉密信息网络要与非涉密网络物理分离,做到专机专用、专人管理。
(三)禁止在与公众网络相连的计算机上存储、处理和传输党和国家的秘密信息;禁止使用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拨号连接互联网。
(四)禁止使用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玩电子游戏。
(五)禁止在非涉密计算机系统处理涉密信息。
(六)禁止将涉密载体在涉密网络与非涉密网络之间交替使用。
(七)禁止文件接收计算机接连互联网。
(八)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人员要切实增强责任心,一旦发生泄密事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淮北市民政局保密宣传教育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局机关保密宣传教育管理,使局机关保密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特别是涉密人员的保密意识和保密技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和上级有关保密宣传教育的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保密宣传教育是增强保密意识,提高保密技能的重要途径。接受保密宣传教育,努力提高保密意识和保密技能是全体干部职工特别是涉密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
第三条 保密宣传教育是保密管理工作的一项基础性、长期性的工作。结合业务工作实际,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是局机关必须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保密宣传教育的对象是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重点是涉密人员和专兼职保密管理工作人员。
第五条 保密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
(一)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和上级保密管理工作部门的有关规定。
(三)局机关各项保密管理工作规章制度。
(四)保密管理工作的基本知识。
(五)保密范围、密级确定、密级变更、解密知识。
(六)保密技术防范知识以及措施。
(七)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网络安全保密知识和防范措施。
(八)保密工作与反窃密斗争形势。
(九)保密工作先进事迹和泄密事件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
(十)上级保密主管机关安排的其它保密宣传教育内容。
第六条 开展保密宣传教育的形式:
(一)利用相关会议或召开专门保密工作会议,传达学习上级有关保密工作的文件,分析研究保密工作形势和任务;将保密教育内容列入每年度的学习计划。
(二)开展保密知识答卷或竞赛活动。
(三)举办和组织参观保密宣传教育展览。
(四)利用展板、媒体等形式广泛开展保密宣传教育。
(五)重要节假日、重大涉密活动前组织有针对性的保密宣传教育。
(六)参加上级机关举办的保密培训。及时安排新进入专兼职保密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和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的涉密人员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七)其它必要且有效的保密宣传教育形式。
淮北市民政局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局涉密人员的保密管理,全面规范局的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涉密人员分类和等级界定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涉密人员是指在工作中产生、掌握、管理和大量接触国家秘密的人员。
第三条 在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岗位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核心涉密人员;在涉及机密级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重要涉密人员;在涉及秘密级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一般涉密人员。
第四条 局根据涉密人员工作任务、工作岗位和职责范围的实际涉密情况,综合界定其涉密等级。
第五条 涉密人员的涉密等级界定,由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承担工作任务人员的实际涉密情况,提出名单,单位负责人审核确定后,报送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存档备案。
第六条 对涉密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涉密人员所在科室根据涉密人员实际工作岗位、工作任务、职责范围的变化,及时提出调整涉密等级的初审意见,经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送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进行调整。
第三章 涉密人员审查与保密责任书签订
第七条 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承担涉密任务,进入涉密岗位的人员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工作的意见》进行严格审查,并对审查情况书面记载备案。
第八条 所有涉密人员按在岗、离岗阶段签订保密承诺书,明确自己应当承担的保密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 涉密人员保密教育和管理
第九条 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培训计划》对涉密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
第十条 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涉密人员遵守保密制度和纪律以及接受保密教育的情况定期进行考核,建立健全保密监督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涉密人员不得私自为国(境)外(驻华)组织、机构、人员及外商独资企业提供劳务、咨询或其他服务。发现涉密人员有上述情形导致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要采取补救措施,并在24小时内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报告国家安全机关。
第十二条 严格出国境审批。涉密人员因公、因私出国(境)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审批。核心涉密人员因私出国不予批准。
第五章 涉密人员流动管理
第十三条 涉密人员脱离涉密岗位实行脱密期管理制度,应清退所有涉密文件、资料及物品,并不得解除相关秘密。脱密期一般为:核心涉密人员3年;重要涉密人员2年;一般涉密人员1年。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必要时可适当延长涉密人员的脱密期。
第十四条 涉密人员退休后,在其相应的脱密期内仍由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按在职涉密人员进行管理。借调、返聘人员在涉密岗位工作的,按照在职涉密人员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涉密人员申请调动的,经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先将其调离涉密岗位,待脱密期满,经局领导批准,签订保密承诺书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对于尚在脱密期内需要办理调动手续的特殊情况,经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在其人事档案注明涉密身份和脱密期,并签订保密承诺书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六条 涉密人员在脱密期一般不得辞职。对于确有特殊原因而本人坚持申请辞职的非核心涉密人员,经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在其人事档案注明涉密身份和脱密期,并签订保密承诺书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
第十七条 涉密人员不得擅自离职。对已经离职的涉密人员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劝其返回单位。若本人要求辞职的,按涉密人员辞职规定办理手续。对不回局又拒不履行保密义务和手续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国家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涉密人员调动、辞职会使国家秘密安全受到威胁的和国家另有规定不得辞职的,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可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