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组织学习《地名备案公告管理办法(试行)》
近日,市民政局组织工作人员学习《地名备案公告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地名工作统一监督管理,规范地名备案、公告工作,日前民政部印发《地名备案公告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规定,地名命名、更名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报送备案时通过中国·国家地名信息库填写地名备案登记表,并提交批准机关出具的备案报告、地名命名、更名批复文件、申请书、申请地名命名、更名时提交的相关报告等文件。地名命名、更名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地名的标准名称、罗马字母拼写、所属政区、位置描述、批准机关、批准时间等。地名公告发布途径包括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平台、报刊、广播或者电视等,并同时在中国·国家地名信息库发布。
通过深入系统的学习,工作人员进一步掌握了地名备案、公告工作流程和要求,为工作开展打下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