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乡村道路命名“新标尺”统筹地名服务“一盘棋”
近日,市民政局联合市交通运输局印发《关于加强乡村道路命名管理工作的通知》,为有效提升乡村道路命名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定下“新标尺”。
一是明确乡村道路命名的范围与原则。乡村道路命名的范围为淮北市域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驻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及其他农村居民点内部道路;需要命名的乡村道路应符合长度大于200米、宽度大于3.5米的要求。在乡村道路命名原则上,注重“相对稳定、名副其实、雅俗共赏、规范有序、易记好找”,杜绝使用“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名称,提倡使用能够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展现淮北人文历史、地域特色的道路名称。
二是规范乡村道路命名的方法与程序。在乡村道路命名的方法上充分考虑历史文化背景,彰显文化特色,倡导以“美好愿景”“历史文化”“地理特征”“特产+X”等多种方法予以命名。《通知》对乡村道路的通名用词进行规范,提出通名须与乡村道路的规模、功能和环境相对应的要求,并明确除有特定文化内涵的老地名外,乡村道路要避免使用“大道”、“大街”等作为通名。《通知》还对乡村道路命名程序的实施步骤细化分类:县级道路的命名更名,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办理,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乡道、镇(街道)驻地道路以及村庄内部道路的命名更名,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在县级政府批准道路名称使用后,须按相关规定备案公告。
三是严格乡村道路名称使用与标志设置。《通知》规定:乡村道路名称只有经批准后,才可以在正式文件、新闻报道、广告牌匾、证照办理中使用。《通知》明确:乡村道路的路名牌标志要以符合地名标志国家标准为前提,以镇(街道)为基本单位开展标志设置工作,要做到设置地点合理、设置数量适度、标志样式统一;同时还鼓励有条件的镇(街道)结合建设发展的现实需要,设置具有本地特色的标志风格。
此《通知》的印发不仅有效保障“乡村著名行动”的顺利实施,还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城乡道路“有路无名”“有名无标”以及路名“未批先用”等问题,同时补齐了乡村道路命名滞后的短板,在统筹地名服务、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发挥着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