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官法施行:新起点新标杆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韩亚栋 薛鹏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监察官法坚持“责任法”定位,秉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构建中国特色监察官制度,是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的又一重要制度性成果,进一步丰富了国家反腐败立法。
如何规范和促进监察官依法履职尽责,不断擦亮监察官这一党和人民赋予的光荣称号?如何构筑起对监察官的监督制约体系,确保监察官正确行使监察权,做遵纪守法的标杆?
监察官法是责任法,着重规范和促进监察官依法履职尽责,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监察官队伍
“监察官的管理和监督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忠于宪法,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贯穿监察官法始终的主线。
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既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根本保证,也是实行监察官制度必须坚持的首要原则。监察机关作为反腐败工作机构,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不仅体现在履行监督、调查、处置等职责中,也要落实到队伍建设上。
坚持职责法定,确保依法履职。纪检监察干部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必须依规依纪依法正确行使权力。监察官法坚持“责任法”定位,着重规范监察官依法履职,将监察官履职要求具体化、制度化、法律化。
从内容上看,总则第一条开头就提出“为了加强对监察官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监察官依法履行职责”,这是制定监察官法的主要目的之一。第四条强调“监察官应当忠诚坚定、担当尽责、清正廉洁,做严格自律、作风优良、拒腐防变的表率”。第五条明确“监察官应当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监察官履职的总体要求进行了高度概括。
推进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关键是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监察官法全面落实政治过硬、本领高强要求,对监察官的条件、选用、考核、培训等作出规定,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监察官队伍提供了法律保障。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纪委监委采取辅导集中学、协作分组学等措施,多形式组织学习监察官法,引导纪检监察干部树立法治意识法治思维,提升履职尽责能力。图为近日,该区纪检监察干部学习研讨监察官法。尤亚辉 摄
将监督作为重中之重,明确权力边界、严格内控机制,强化自我约束、加强外部监督,促进监察官依法正确行使监察权
强化对监察官的严格监督是监察官法的重中之重。监察官法通篇强调对监察官的严格监督,第七章专章规定“监察官的监督和惩戒”,强调要加强对监察官的监督制约,要求监察官在履职过程中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遵守审批权限和法定程序,规范工作流程,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确保权力在法治轨道上正确运行。
对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第一位的是党组织的监督。工作实践中,纪委监委不断完善纪检监察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推动建立健全党委定期研判反腐败斗争形势、把握政治生态、听取重大案件汇报等制度,建立健全请示报告等制度机制,严格履行各项报批程序和手续,推进纪检监察工作全链条、全过程规范运行,从组织形式、决策程序上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具体化,保证党牢牢掌握反腐败斗争领导权。
纪检监察机关必须自觉接受外部监督。2020年,国家监委首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认真落实审议意见,制定指导意见推动地方监委自上而下、依法依规、稳妥有序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
健全内控机制,扎紧制度笼子,构筑起严密的监督制约体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制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工作人员之间打听、干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和请托违规办事的报备及责任追究规定》,为机关工作人员架起“高压线”,筑牢“防火墙”;研究制定审查调查组办案纪律规范,出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审查调查工作人员“十不准”》,强化对重点岗位、重要人员的有效监督;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加强对全国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指导督导和示范引领;印发《纪检监察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在涉案财物的移交、保管和处理以及监管方面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规范工作流程,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监察官法规定了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和工作回避、保密、离任回避、规范亲属从业等具体监督措施,并明确了监察官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以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管权治权,助力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前提是纪检监察工作自身运行要规范化、法治化。
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实质是依据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赋权、限权、行权,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监督、防治腐败。从表决通过监察法,到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到出台《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党的十九大以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建设不断加强,出台了一批标志性、关键性、基础性法规制度,对纪检监察干部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工作提出严格要求,是推进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的重要制度成果。
纪检监察法规制度明确了监督执纪执法权力有哪些,什么必须为,什么不可为。例如,《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深入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理论成果、实践成果、制度成果,对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体制、产生运行、任务职责等作出全面规范。
加强对法规制度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强化日常监督管理,推动制度落地执行,规范纪检监察权力运行。加强对措施使用的日常监管,定期对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留置等重要措施建立监管台账,就措施的审批权限、起止时间等与承办部门进行核对,对违规违纪违法采取措施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采用“制度+技术+检查”方式做细做实措施使用日常监督。加强涉案财物监管,在监管链条上形成闭环。定期排查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严肃查处执纪违纪、执法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