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淮政秘〔2023〕72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兜牢基本民生底线,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20〕25号)和《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2〕64号)精神,决定从2023年7月起,我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721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72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721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54元,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937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4元,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财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937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80元。
提高标准后,各县区政府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足额安排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按时发放。
202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