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行政复议的申请」
1.申请期限
可以自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法律有超过60日规定的除外。例如专利法规定的3个月。
2.申请期限的起算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1)行政机关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行政行为。
(2)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
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紧急情况下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
1.审查内容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有关受理的决定:
(1)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3)除材料不齐可以补正及前两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财政保障。
2.申请材料补正制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表述不清楚行政复议机构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3.对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救济
(1)行政救济途径:上级责令受理或上级直接受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2)司法救济途径: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不作为,选择告)
以行政复议机关不作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复议机关受理或作出复议决定。起诉原行政机关:请求法院对原行政行为进行审理。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关系」
基本原则: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除非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申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已经被依法受理的,当事人在法定复议期限以内不得提起诉讼;行政诉讼已经被依法受理的,则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首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做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自由选择关系: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申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
2.复议前置: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包括:自然资源权益的确权行为;纳税争议;禁止或限制经营者集中的行为。
3.相对复议终局:可选择复议也可选择起诉,但如果选择复议就只能复议终局。
省部级单位对自身行为的复议决定。
4.绝对复议终局:必须先申请复议,复议决定具备终局效力。
(1)省级政府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是终局裁决,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市级县级政府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行政决定,必须直接向省级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接受最终裁决。满足两个条件:必须依据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征收土地的决定,必须对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进行确认的行政行为。
(2)出入境管理最终行政决定
外国人出入境的处罚决定(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只能选择行政复议且复议决定具有终局效力。
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权(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行政终局行为,不得申请复议、也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具体行政行为在复议期间的执行力」
1.原则上不停止,是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
2. 停止是例外:(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如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行政拘留暂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