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审理
「行政复议的审理」
1.审查方式
(1)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原则上实行书面方式,基本特点是排除申请人的言词辩论。
(2)至于具体形式视案件而定,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实地调查核实证据,也可以给予当事人向行政复议机关口头陈述有关事实的机会,或者使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进行辩论以查清案件事实。
(3)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4)行政复议人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2.举证权利
(1)提交证据证明具体行政机关合法适当的责任,由被申请人负担。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对申请人的申请提出书面答复。
(2)特殊情况下申请人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曾经申请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的过程中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由于行政赔偿性质上属于侵权损害赔偿的一种特殊形式,应由申请人举证证明损失的存在、损失大小及因果关系。
3.查阅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4.证据收集:限制被申请人
只是被申请人的证据收集权受到限制。限制的内容是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收集证据。限制的时间是行政复议的过程。
5.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改变
(1)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2)被申请人改变原行政行为,申请人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终止行政复议,不再进行审理。
(3)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改变后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就该行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如果申请人没有撤回对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在进行审查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两个行政复议申请在审理程序上适当合并,并分别作出复议决定。
6.行政复议中的和解和调解
在行政复议期间,符合条件的案件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可以进行和解,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进行调解。
(1)和解的要求有:
①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事项,也属于可以和解事项;②和解应当出于双方平等、自愿、合法,并签订书面和解协议;③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应当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达成和解;④和解内容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⑤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并获得行政复议机构准许。
(2)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期间进行调解的要求和程序为:
①所能调解的事项包括因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纠纷,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补偿纠纷;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③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