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决定
「行政复议的决定」
1.对有关行政规定和行政依据的审查和处理
(1)对于申请人提出对行政规定进行审查申请的,按照行政复议机关的处理权限分别处理。(能管就管,不能管就转)
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下级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应当责令下级行政机关限期撤销和修改,也可以由行政复议机关直接作出决定予以撤销;复议机关制定发布的,由行政复议机关直接予以撤销。
对该规定无权处理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接受行政复议机关转送的有权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
(2)对于行政复议机关依职权发现具体行政行为依据不合法,按照行政复议机关的处理权限分别处理。
2.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1)决定程序分为两个阶段
首先是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审查处理意见;其次是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员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根据行政机关首长负责制,分为负责人同意和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两种情形。
如果行政复议案件情节简单,事实和法律问题清楚,就可以由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对法制机构的处理意见作出同意的表示,形成最终的行政复议决定;如果复议案件情节复杂,事实和法律问题比较多,就应当由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后作出。
(2)决定种类
①维持决定:既合法又合理
②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包括了确认不作为违法和履行法定义务两个方面的内容。
③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和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A.撤销决定:全部撤销、部分撤销、撤销并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决定: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除外。
B.变更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C.确认决定:是对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性质和违法状态的确定或者认定。
作出确认决定的情形,是原来的具体行政行为确实构成违法,但是由于客观情况变化使撤销或者变更已经没有实际意义。
④驳回复议申请决定(两种情形)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的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行政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既可以不服原行为告原机关,也可以不服复议机关的不作为而选择起诉行政复议机关。
上级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3.行政复议中的附带赔偿决定
(1)依申请的一并赔偿决定
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2)依职权的径行赔偿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行为时,应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4.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1)一般期限: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特殊期限:法律规定的少于60日的期限。
(2)延长期限: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