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民政局201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2-01-17 00:00 字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和市政务公开办公室有关要求,特向社会公布2011年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一、概述

  2011年,我局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等方面都取得了较大进展。

  (一)加强培训,明确职责。为了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我局组织机关全体人员认真学习《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系统地进行了以相关配套措施和工作规范、政府信息的梳理、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及政策咨询等为主要内容的业务培训,使广大工作人员深刻认识贯彻落实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重大意义,理解和掌握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增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紧迫性和责任感。

  (二)结合实际,突出重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我局组织编制了《淮北市民政局信息公开指南》和《淮北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按照市政务公开办、市编办、市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做好编制职权目录推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通知》(淮政务办[2011]5号)要求,完成了行政职权清理、目录编制、流程图绘制等工作。

  (三)广开渠道,形式多样。按照求真务实、便民利民、有利于监督的原则,我们努力在公开形式的多渠道、多样化上下功夫。一是借助宣传媒体。为不断深化政务公开工作,我局积极投入资金,认真搞好淮北民政网、淮北地名网建设,有效拓展政务公开渠道。通过淮北民政网,我们向外界公开了“淮北市民政局工作职责”、“淮北市民政局科室工作职责”、“淮北市民政局局属事业单位工作职责”以及各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办事程序,并且在网站上设立了网上咨询和网上公告,提供了表格下载,方便了群众查询和办事。通过淮北地名网,发布地名法规、政策、地名信息、建筑物名称备案工作流程等,方便了社会群众。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民政工作规范性文件,都及时在淮北市政府网站、市民政局网站等予以发表,让群众了解政策的具体内容。二是借助专题活动。“综治宣传月”、 “法制宣传日”等活动期间,在城区主要公共场所设立咨询台,发放宣传资料,接受过往群众咨询,一年来先后发放宣传资料12000余份。三是借助工作简报。不定期编发《淮北民政》,及时反映民政工作进展、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等信息,为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领导决策提供服务。四是借助政务公开栏。在一楼大厅和二楼楼梯口设置政务公开栏,公开部门职责、办公室位置、联系电话、每一位公务人员的姓名、照片等,并实行亮牌办公,方便群众办事与监督。并实行了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最大限度地方便前来办事的群众。

  (四)强化监督,确保实效。我们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监督手段。一是强化内部监督。监督评议办公室及时提醒督促政务公开办公室搞好政务公开,同时,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对政务公开作一次小结讲评,督促干部职工落实分解的政务公开职责。二是强化社会监督。通过公开投诉电话,设置监督信箱和意见簿,广泛听取群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为找准作风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我们向市直机关、县区乡镇征求意见,利用淮北民政网站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纠正存在的差距与不足。三是强化纪检监督。工作中涉及干部人事任免录用、大额度资金使用和其他重要事项时,局纪检组均进行全程监督,保障了政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11年,我局在门户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共246条,在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布信息58条。在发布的信息中,机构职能类信息24条;政策法规类信息32条 ;工作动态类信息286条。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

  2011年,我局未接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四、咨询处理情况

  2011年,局机关各科室共受理群众电话咨询800多人次,全部作出答复。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2011年,我局没有因政府信息公开而被申请行政复议和被提起行政诉讼。

  六、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2011年,我厅政府信息公开未实行收费。

  七、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进展和成效,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有的公开内容还不够规范,公开的时效性也需要进一步增强。为此,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广大民政干部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完善《淮北市民政局政务公开目录》,增补相关内容,规范相关程序,注重提高时效,努力提高我厅政府信息的权威性和完整性。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