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4-05-23 15:34 字号: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规范性、准确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各科室和下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各科室及下属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各科室及下属事业单位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第四条 各科室及下属事业单位发布政府信息,应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各科室及下属事业单位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各科室及下属事业单位负责发布。各科室及下属事业单位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各科室及下属事业单位负责发布。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发布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两个以上各科室及下属事业单位联合制作的政府信息需对外发布的,各有关各科室及下属事业单位均负有公开该信息的义务,但一般由牵头组织制作该信息的各科室及下属事业单位以主动公开形式发布。对两个以上各科室及下属事业单位联合制作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向其中任一各科室及下属事业单位申请获取该信息。

各科室及下属事业单位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与其他各科室及下属事业单位联合制作的政府信息,应当在公开前与有关各科室及下属事业单位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六条 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各科室及下属事业单位,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各科室及下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产生影响的,拟发布政府信息的各科室及下属事业单位应当在信息发布前书面征求所涉及各科室及下属事业单位的意见。

被征求意见的各科室及下属事业单位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不同意发布的应说明理由。在5个工作日内不予回复的视为同意发布。由此产生的泄密、影响公共利益或影响执法活动等问题,由被征求意见的各科室及下属事业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各科室及下属事业单位报请上一级各科室及下属事业单位或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法制、保密、监察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各科室及下属事业单位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各科室及下属事业单位发布有关自然灾害情况、重大救助情况、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八条 各科室及下属事业单位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 福利彩票、低保救助、未成年人救助、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发布协调,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