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淮北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方案》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1-06-10 10:36 字号:

一、《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决策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21〕24号)、《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12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和《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维护其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是什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树立“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理念,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对孤儿、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采取政府补助的方式增强儿童家庭养育能力,以最大限度地维系儿童原有家庭环境,保障其生存、保护和发展权益。

三、《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研判和起草过程是什么?

市民政局认真学习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21〕24号)、《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12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和《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历年工作经验与实际起草《淮北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方案》,在征求市财政局和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草案。5月20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通过2021年第四十四次次局长办公会审议。

四、《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工作目标是什么?

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树立“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理念,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最大限度维系儿童原有家庭环境,保障其生存、保护和发展权益。

五、《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1、保障范围。(一)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机构集中养育(含家庭寄养)、社会散居孤儿(含亲属抚养、独立生活等)。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孤儿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包括: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患有精神性疾病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或失联,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患有精神性疾病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正在服义务兵役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继续参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重残是指二级以上(含二级)重度残疾或四级以上(含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失踪是指失踪两年以上,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2、保障标准。

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11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55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上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六、创新举措有哪些?

一是扩大保障范围。今年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在原保障范围基础上,将“父母双方均符合被撤销监护资格(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或失联,另一方符合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的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范围。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或正在服义务兵役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继续参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二是采取多种方式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经费,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家庭成员继续享受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是什么?

1.发放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前,县(区)民政部门与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要签订相关协议,对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领取、使用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及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状况要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的监护义务和责任。

2.市民政部门应定期或根据季节情况及时对管辖区的区域和非区域儿童福利机构、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寄养家庭进行监督和巡查工作;县(区)民政部门要适时对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区域、非区域儿童福利机构的儿童(含家庭寄养儿童)监(看)护、养育、心理和家庭环境等情况深入开展入户走访评估等工作,或委托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进行走访评估或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督促监(看)护人切实履行监护与养育责任;对已经纳入保障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村(居)儿童主任要采取多种方式及时掌握儿童及其家庭情况变化,每月上门探访或电话沟通不少于1次。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安徽省儿童福利机构工作规程》要求,对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家庭寄养儿童养育情况进行走访评估,并做好记录归档。

3.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档案实行“分级管理、一人一档”原则。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建立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础信息数据库;市、县(区)民政部门应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和《安徽省孤儿档案管理办法》同时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立纸质或电子档案。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档案尤其是姓名、照片、地址、家庭信息等隐私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不得用于宣传或其他商业用途。各级区域、非区域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本级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纸质档案主要包括:(1)《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2)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相关材料复印件;(3)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养育状况(含监(看)护、健康、学习、家庭以及周围环境等情况);(4)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走访记录以及相关评估等材料;(5)县(区)民政部门与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签订的相关协议。

福利机构内孤儿纸质和电子档案应按照民政部《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安徽省孤儿档案管理办法》《安徽省儿童福利机构工作规程》等规定执行。没有设立儿童福利机构的民政部门应参照《安徽省孤儿档案管理办法》做好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档案管理工作。

4.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死亡、被依法收养或年满18周岁的,自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服刑、被强制戒毒和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子女,自服刑、被强制戒毒人员解除刑期、解除强制和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父母被宣告失踪、死亡或失联,但又查找到下落的,自查找到下落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监护权被依法恢复资格的,自次月停发。父母重病的,未提供重特大病救助报销凭证或未提供地级市卫生医疗机构诊断病历(检查报告)的,自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

5.市民政部门要督促和指导县(区)民政部门做好信息录入和更新,对纳入保障范围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要按照“认定一个,录入一个”的原则,实施保障的当月将其个人及家庭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对情形发生变化终止保障的,应当及时从系统进行“减员”处理。

6.因年龄原因被取消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的,县(区)民政部门须提前三个月告知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取消发放时,有条件的地方可视情发给孤儿一定的一次性生活补贴。

7.加强信用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建设,将存在恶意弃养情形或者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资金、物资或服务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下一步指导区县做好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事实无人抚养孤儿的录入和孤儿基本生活费资金发放工作,视情开展孤弃儿童大走访大排查活动,确保应保尽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