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淮北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方案》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1-06-10 10:53 字号:

一、《淮北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方案》起草的背景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十九届五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扎实推进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20〕25号)贯彻落实,不断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提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水平,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号)和《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淮北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方案》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和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不断完善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织密特困供养对象安全网,兜牢特困供养对象基本生活底线。

三、《淮北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方案》研判和起草过程

市民政局多次深入区县调研政策实施情况,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20〕25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号)和《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历年工作经验与实际起草《淮北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方案》,在征求市财政局和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草案。5月20日,《淮北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方案》通过2021年第四十四次次局长办公会审议。

四、《淮北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方案》工作目标

不断完善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织密特困供养对象安全网,兜牢特困供养对象基本生活底线。

五、《淮北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方案》主要任务

具有我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并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

六、创新举措有哪些

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

七、保障措施

一是明确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负责编制实施内容、制订管理制度和对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市级财政资金,督促各地财政部门落实补助资金,并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二是健全落实机制。各地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协调,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协调研究和解决问题,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是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范围、供养标准、动态管理等的监督考核,切实保障特困对象基本生活权益。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对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规定严肃处理。

八、下一步工作

1、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做到应救尽救。

2、加强动态管理。对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区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特困供养人员因死亡或其他原因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供养对象每年都应进行抽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