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淮北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意见建议的反馈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1-08-23 17:40 字号: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无意见

教育局:无意见

科学技术局:无意见

经济和信息化局:无意见

公安局:无意见

司法局:无意见

财政局:

你局关于《淮北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征求意见稿)》收悉,对此征求意见稿,提出以下建议:

一、第十六条“(三)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享有定期免费体检;”建议修改为“(三)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六十五岁以上老年人享有定期免费体检;”

二、第十九条“家庭养老床位及其所服务的老年人,视同机构养老床位及其所服务的老年人,享有与机构养老床位及其所服务的老年人同等补贴政策。”建议删除。

三、第三十三条“高等院校、中等职业院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补助。”建议删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征求《淮北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修改意见的函已收悉,经研究,反馈意见如下:

第三十六条:“老年人患病在院期间,鼓励用人单位给予其子女护理假,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不少于15日,非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不少于10日。”无相关政策依据。

特此复函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经研究,我局对《淮北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如下反馈意见:

1、第十条第一款 市、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编制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建议修改为:市、县(区)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修改理由:依据《淮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十二条市、县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各类专业规划,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

2、第十一条第二款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书面征求民政部门的意见。

建议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审查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书面征求民政部门的意见。

修改理由: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不得设置前置审查程序,因此不能书面征求民政部门意见。

3、第十二条 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应当设置在三层以下,单体面积不少于 300 平方米,方便老年人活动和休息,满足通风和日照等条件。

建议修改为: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应当设置在三层以下,方便老年人活动和休息,满足通风和日照等条件。

修改理由:“单体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与第十一条第一款“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足百户的按照百户计,下同)建筑面积不少于三十平方米,集中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有冲突。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无意见

商务局:无意见

文化旅游体育局:无意见

卫生健康委员会:无意见

应急管理局:无意见

市场监督管理局:无意见

医疗保障局:无意见

地方金融管理局:无意见

城市管理局:无意见

数据资源管理局:无意见

税务局:无意见

总工会:无意见

团市委:无意见

妇联:无意见

工商联:无意见

残联:无意见

三区一县民政局:

濉溪县:

一、第二章服务设施 第十二条 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应当设置在三层以下,单体面积不少于 300 平方米,方便老年人活动和休息,满足通风和日照等条件。

意见:“单体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按《三级中心建设规范》规定农村不低于200平方米,城市不低于300平米吗。

二、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与接受有偿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扶养人订立服务协议,制定服务方案,明确服务内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建立服务档案。

意见:“应当与接受有偿服务的老年人或者赡养人”改为“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

杜集区:无意见

烈山区:无意见

相山区:无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