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最新修订!《淮北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等救助政策有了这些新变化!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2-02-22 08:45 字号:

近日,淮北市民政局联合市财政局修订印发了《淮北市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淮北市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淮北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淮北市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共九章五十条。分别是总则、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日常管理、资金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操作规程》较之前文件内容主要变化如下:

(一)优化审核确认流程。《操作规程》中将低保“审核审批”名称统一修改为“审核确认”。《操作规程》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低保的受理、初审和审核确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党(工)委领导、政府(办事处)负责,部门参与的低保联审联批制度,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镇(街道)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审核确认,提升低保办理效率。

(二)适度拓展保障范围。《操作规程》适当放宽了低保保障范围。规定: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医疗保障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可按“单人户”纳入低保 。低保边缘家庭是指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家庭。

(三)细化实化认定指标。根据《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要求,结合《淮北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重点举措》等文件精神,对低保认定过程中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支出等认定指标和认定方法进一步细化实化。

《淮北市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共七章二十五条。分别是总则、救助对象、救助方式和标准、救助程序、备用金制度、管理保障、附则。《操作规程》较之前文件内容主要变化如下:

(一)全面贯彻党委政府关于临时救助的重大改革举措。一是推动临时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改革,新增规定:“有条件的县(区)可将临时救助确认权限下放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二是推动逐步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改革,明确规定:“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可以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三是推动在镇(街道)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改革,新增第五章“备用金制度”,规定:“建立镇(街道) 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用于镇(街道)在紧急情况下,对困难家庭实施救助”。

(二)全面总结临时救助有关典型经验做法。一是提炼在疫情防控中形成的精准救助有关经验,在“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的原则规定之外,新增规定:“对因受持续性传染病疫情影响而提出的临时救助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一年内可最多给予两次临时救助,且第二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首次”。二是提炼在审批权限下放改革中形成的高效救助有关经验,在“申请临时救助对象经济状况的核定计算,可参照申请低保对象有关规定执行”的原则规定之外,新增规定:“对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可不再进行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调查”。三是提炼在减灾救灾中形成的温暖救助有关经验,在“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支付到临时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的原则规定之外,新增规定:“对紧急衔接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等其他需要紧急实施临时救助的情形,也可以直接发放现金”。

(三)全面压实工作责任。一是强化档案管理职责,新增规定:“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临时救助档案管理工作”。二是强化信息化责任,新增规定:“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加强低收入人口监测,建立困难对象数据库”。

《淮北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共七章二十九条。分别是总则、认定条件、申请及受理、审核确认、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终止救助供养、附则,涵盖了特困人员审核确认工作的所有流程,重点对认定特困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义务人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涉及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

(一)适度拓展了认定条件。《认定办法》适当放宽了特困人员认定条件。 一是在原“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级肢体残疾人”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规定上述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二是在原认定范围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将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是明确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同时规定,“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二)优化审核确认流程。《认定办法》中将“审核审批”名称统一修改为“审核确认”。《认定办法》中调整优化了审核确认流程,规定县(区)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审核确认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审核确认。

下一步,淮北市民政局持续完善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救助、急难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分层分类救助体系。进一步加强全市低收入人群摸底排查,实现应保尽保,防止错保漏保。持续推广社会救助“物质+服务”的救助模式,加大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品牌项目创建,为生活困难的救助对象提供必要的访视、助洁等照料服务,让救助对象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与温暖。

政策咨询科室:社会救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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