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办理流程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3-12-15 17:39 字号:

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淮北市民政局智慧民政提出申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 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是未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主动告知其相关政策。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入户调查人员每组不得少于2人。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提请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程序,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依规查询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和非共同生活的相关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成员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船登记,以及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信息。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公示有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可采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体决策机制。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的低保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全部入户调查。严禁不经低保审核确认程序直接将家庭或个人纳入低保范围。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低保证或确认通知书,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程序做好审核确认工作。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2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