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5-07-01 09:17 字号:

序号

政策类型

扶持政策措施名称

政策措施主要内容和标准

扶持对象

政策依据

实施部门

备注

1

财政补贴政策

一次性建设补贴

对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在民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的各类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其中对新建以护理型床位为主的养老机构给予适当上浮。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验收合格的新建养老机构,每个床位补贴6000元。

社会办养老机构

淮民社救〔2021〕4号:关于印发淮北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等六项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2

财政补贴政策

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

对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养老机构根据实际入住的人数给予运营补贴(不含自理老人),按照收住对象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运营补贴分别不低于300元、400元、600元。

社会办养老机构

淮民社救〔2022〕5号:关于印发《淮北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等七项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3

财政补贴政策

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参保补贴

县区民政部门结合辖区内养老机构实际参保情况,对参保养老机构给予参保补贴。其中特困供养机构给予全额补贴,社会办养老机构按照不低于参保额50%给予补贴。

养老机构

淮民社救〔2021〕4号:关于印发淮北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等六项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4

税费减免政策

养老机构税费减免政策

落实扶持小微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微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增值税、所得税等优惠。对依托社区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其提供的养老服务的收入免收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的,免征契税;对自有或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养老机构

淮政办〔2023〕18号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淮北市人民政府

 

5

税费减免政策

社区老年助餐服务税费减免政策

用电价格执行居民生活合表价格,即1-10千伏0.5703元/千瓦时,低压0.5853元/千瓦时;用水价格执行居民第一阶梯价格2.46元/立方米;用气价格执行居民阶梯气价第一档和第二档平均价格3.1元/立方米;用热价格按供需双方合同约定的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养老服务机构、社区老年助餐点

淮发改价费〔2023〕180号淮北市发展改革委淮北市民政局转发《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居民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发改部门、民政部门

 

6

用地用房政策

养老机构用地用房政策

保障新增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需求,对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项目鼓励优先以租赁、先租后让方式供地。以出让方式提供的社会福利用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级别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支持鼓励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低偿等方式,盘活利用城镇现有空闲商业用房、厂房、校舍、办公用房、培训设施及其他设施用于发展养老或医养结合产业,并适用过渡期政策,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允许和鼓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用于养老或医养结合项目建设。

养老机构

淮政办〔2023〕18号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淮北市人民政府

 

7

金融优惠政策

养老机构金融优惠政策

对社会办养老机构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按照不低于同期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社会办养老机构

淮民社救〔2022〕5号:关于印发《淮北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等七项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民政部门、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