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淮北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方案》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2-05-24 10:20 字号: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20〕1号)、《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财政部等12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维护其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树立“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理念,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对孤儿、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采取政府补助的方式增强儿童家庭养育能力,以最大限度地维系儿童原有家庭环境,保障其生存、保护和发展权益。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市民政局认真学习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21〕24号)、《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12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和《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历年工作经验与实际起草《淮北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方案》,在征求市财政局和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草案。

四、工作目标

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树立“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理念,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最大限度维系儿童原有家庭环境,保障其生存、保护和发展权益。

五、主要内容

保障对象:(一)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机构集中养育(含家庭寄养)、社会散居孤儿(含亲属抚养、独立生活等)。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孤儿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包括: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患有精神性疾病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或失联,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患有精神性疾病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正在服义务兵役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继续参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重残是指二级以上(含二级)重度残疾或四级以上(含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失踪是指失踪两年以上,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保障标准: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11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55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上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县(区)应努力拓宽资金渠道,采取多种方式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经费,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对于已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开展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的劳务补贴标准,由市、县(区)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所需经费由市、县(区)财政另行安排。劳务补贴不得从基本生活费中列支。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家庭成员继续享受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

办理程序:1.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履行以下程序:(1)申请。(2)查验(审核)。(3)确认(审批)。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走访、入户调查等方式核实了解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有关情况。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评议等方式核实了解情况。社会(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及相关材料,直接向主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民政部门审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由其监护人持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鉴定材料,直接向感染儿童户籍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县(区)民政部门核定、审批。为保护感染儿童的隐私,不得以公示等形式核实了解情况。

资金发放:1.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实行“动态管理、应保尽保”,按月发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区)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使用和保障等情况。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增发或停发手续。

2.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和发放情况由市、县(区)民政部门或委托所属的区域和非区域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汇总整理。汇总整理后,由民政部门于每月25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相关材料和《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经主管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于每月25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3. 市、县(区)财政部门对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实行“专账核算”,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

由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担任监护人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拨付到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账户。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户籍地以外的地方就学、服役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由原户籍地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账户。

六、创新举措

一是扩大保障范围。今年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在原保障范围基础上,将“父母双方均符合被撤销监护资格(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或失联,另一方符合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的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范围。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或正在服义务兵役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继续参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二是采取多种方式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经费,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家庭成员继续享受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

七、保障措施

资金保障:每年初,市、县(区)民政、财政部门要根据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数量、养育标准和近年内支出变化规律,科学合理测算当地年度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资金总额,统筹列入年度预算。预算总额扣除上级财政补助金额后的差额部分,由市、县(区)通过财政拨款足额安排落实。推进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与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提高财政资金绩效,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冒领、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下步工作考虑

下一步指导区县做好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事实无人抚养孤儿的录入和孤儿基本生活费资金发放工作,视情开展孤弃儿童大走访大排查活动,确保应保尽保.

解读科室:社会救助科

解读人:苏金桓

咨询电话:0561-3053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