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淮北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方案》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2-05-24 14:42 字号:

一、起草的背景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十九届历次会议及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扎实推进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20〕25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淮北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重点举措》(淮办发〔2021〕12号)贯彻落实,不断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提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水平,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6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号)等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和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不断完善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织密特困供养对象安全网,兜牢特困供养对象基本生活底线。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市民政局多次深入区县调研政策实施情况,根据《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20〕25号)、《淮北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重点举措》(淮办发〔2021〕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历年工作经验与实际起草《淮北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方案》,在征求市财政局和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草案。

四、工作目标

不断完善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织密特困供养对象安全网,兜牢特困供养对象基本生活底线。

五、主要任务

保障对象:具有我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并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

保障标准:(一)基本生活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包括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救助供养对象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承包土地收益、房屋租金等个人财产性收入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财政补助标准原则上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二)照料护理标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确定。到2022年底,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60%。

实施程序:申请、审核、审批

动态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告县(区)民政部门,县(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特困人员因死亡或其他原因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居)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六、创新举措

审核办理程序权利下放到乡镇,实行动态管理。

七、保障措施

明确职责分工,健全落实机制,强化监督考核。

八、下一步工作考虑

1、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做到应救尽救。

2、加强动态管理。对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区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特困供养人员因死亡或其他原因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供养对象每年都应进行抽查核实。

解读科室:社会救助科

解读人:盛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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